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葉修竹、張宏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修竹 債 務 人 張宏銘 張順景 藍美純 一、債務人張宏銘、張順景、藍美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 務人張宏銘、張順景、藍美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 人張宏銘、張順景、藍美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張宏銘、張順景、藍美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 宏銘、張順景、藍美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宏銘於民國90~92年間就讀光啟高中時,(1)邀同債務人張順景及藍美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新臺幣58,985元整。(2)邀同債務人張順 景及藍美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28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88,67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張宏銘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47,65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張順景及藍美純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29486 │順景、藍美│ │ │ │ │ │元 │純 │ │ │ │ ├──┼───┼─────┼──────┼──────┼───────┤ │ 002│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29499 │順景、藍美│ │ │ │ │ │元 │純 │ │ │ │ ├──┼───┼─────┼──────┼──────┼───────┤ │ 003│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6% │ │ │29575 │順景、藍美│ │ │ │ │ │元 │純 │ │ │ │ ├──┼───┼─────┼──────┼──────┼───────┤ │ 004│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6% │ │ │29575 │順景、藍美│ │ │ │ │ │元 │純 │ │ │ │ ├──┼───┼─────┼──────┼──────┼───────┤ │ 005│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6% │ │ │29521 │順景、藍美│ │ │ │ │ │元 │純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486 │順景、藍美│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499 │順景、藍美│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75 │順景、藍美│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75 │順景、藍美│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張宏銘、張│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21 │順景、藍美│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