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朝陽、陳振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陳振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前述計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與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債務人於領用信用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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