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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原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蕥婧(原名:林秀玉、潘麗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蕥婧(原名林秀玉、潘麗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金叁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陸仟叁佰零叁元部分,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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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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