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周彩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周彩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玖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貳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辦理貸款,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