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債務人
- 李高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債權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6年9月8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債權人為合併後之存續銀行,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㈡案外人邱夢熊於92年7月10日邀同債務人李高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原約定自92年7月10日至95年7月10日分期清償,後協議延長至97年1月10日止,此有借據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