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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郭勝淮(原名郭璟民、郭木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柒拾元亦請一併負擔,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3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額度新臺幣5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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