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賴素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素玉(林程章之繼承人原名林賴素玉) 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程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