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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李淵平
債務人
江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600,000元,並簽立借據一紙為憑,借款期間自92年8月25日起至99年8月25日止,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嗣債務人於99年8月2日簽立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將借款期間延長至107年8月25日,惟債務人僅攤還本金393,696元及繳付至101年2月24日止之利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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