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陳柏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陳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93年10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卡 之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憑該貸款卡提款或轉帳,上述動用款項除自動用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利息外,各筆動 用款項另需給付帳務管理費,並應於每月10日前向債權人分期給付,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