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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念慈

陳金義

白玉蘭

一、債務人白玉蘭、陳念慈、陳金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念慈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陳金義、白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86,867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念慈本息繳至民國101年01月17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7,518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金義、白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白玉蘭、陳│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177518│念慈、陳金│1月17日起 │5月30日止 │八三 ││ │元 │義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5月31日起 │ │八三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白玉蘭、陳│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177518│念慈、陳金│2月19日起 │5月30日止 │一八三 ││ │元 │義 ├──────┼──────┼───────┤│ │ │ │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5月31日起 │8月18日止 │二八三 ││ │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8月19日起 │ │五六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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