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褚呈勲(原名:褚明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7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褚呈勲(原名褚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陸萬零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1年8月22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