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林添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現金卡」壹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1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