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林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現金卡」壹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伍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1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