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