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林鍇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鍇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現金卡」肆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信用卡」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柒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易貸卡」貳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㈣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3月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記載於各項往來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金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