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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黃士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後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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