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吳俊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9日與債權人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 約,向債權人貸款28萬元,經查截至民國99年2月22日止, 尚積欠債權人165,661元,及其中本金163,68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