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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陳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玖萬肆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6月20日與債權人簽訂信用卡申請書,表明同意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並領用威士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即每月18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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