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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沈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新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沈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零柒元,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淑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2月25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30789元消費款、新臺幣2,11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2907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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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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