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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增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謝增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契約書,向債權人辦理現金卡借款,借款期間自債權人核准次日起算為期一年,屆期如雙方未表示異議者,依原內容延長一年,不另換約,還款方式如第九條所載,並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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