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吳宛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宛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⑴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⑵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柒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分別於92年1月及95年5月間向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而原債權人於98年9月1日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