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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嘉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游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7月27日與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間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載明於貸款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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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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