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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峻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債 務 人 東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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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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