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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李占魁

  • 原告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陸仟貳佰伍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債 權 人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債 務 人 力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占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前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與債務人簽約承攬債務人位於宜蘭縣三星鄉「紅柴林營區二級廠施工架及支撐排架」之鷹架工程,立有合約為憑,並就其計價型態約定實作時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截至目前(民國101年8月23日)尚積欠工程款新台幣787,652元及保留款118,602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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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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