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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貞瑋
債 務 人
林錫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2年4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民現金卡,約定債務人得憑該卡向自動化服務機器取款,轉帳支用款項或憑存摺與取款憑條向債權人臨櫃辦理取款外,亦得於特約商店消費記帳、預借現金或代償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款使用,雙方並立有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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