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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翁志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志朋於民國9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13日止累計87,338元正未給付,其中41,080元為本金;46,17 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翁志朋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41080 │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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