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8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陳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秀鳳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18日起至95年12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3年6月17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