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 債權人
- 蒲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北砂石行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對債務人東北砂石行、高少澤等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
158,130元,抑或連帶請求上開金額。如為連帶請求,請一併敘
明何以主張連帶請求之依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北砂石行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對債務人東北砂石行、高少澤等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
158,130元,抑或連帶請求上開金額。如為連帶請求,請一併敘
明何以主張連帶請求之依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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