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債權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

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