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龍輝、楊永和、上晉機械有限公司、陳福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代 理 人 楊永和 債 務 人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朝 一、債務人上晉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其中壹佰壹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壹佰叁拾萬元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伍拾捌萬元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分別簽發面額1,120,000元、1,300,000元及580,000 元支票三紙,付款銀行均為彰化銀行蘇澳分行,交付第三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向債權人融資,上開支票經債權人提示未獲兌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