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代理人
楊永和
債務人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朝

一、債務人上晉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其中壹佰壹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壹佰叁拾萬元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伍拾捌萬元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分別簽發面額1,120,000元、1,300,000元及580,000元支票三紙,付款銀行均為彰化銀行蘇澳分行,交付第三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向債權人融資,上開支票經債權人提示未獲兌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