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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 原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送達代收人 黃耀慶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算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 二、被告吳金慶、吳定豐即吳天進、吳明長、吳容賓即吳文賓、吳英玉、吳秋月、吳玉珠及吳顏𤆬治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 三、債權讓與資料及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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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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