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朱庭韻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因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具狀陳報之債權總額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一千五百九十五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九百四十元。茲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五千二百九十元,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六百五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慧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