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怡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送達代收人 蔣明 上列當事人訴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中,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八千八百二十四元,此見起訴狀即明。然因前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因無法核定價額而擬制核定之一百六十五萬元,故以該條擬制核定之一百六十五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三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