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正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美菊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止,共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 二、被告黃美菊、魏振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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