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
- 原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送達代收人
- 蔡秀伶
上列當事人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事件原告債權總額共計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三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是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三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一百九十元。茲因原告於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二千二百元。
二、被告陳冠蓁、李萬鐘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