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

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蔡秀伶

上列當事人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事件原告債權總額共計新臺幣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三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是本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十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三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一百九十元。茲因原告於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二千二百元。

二、被告陳冠蓁、李萬鐘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