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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 原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五千零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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