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楊啟春
- 原告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五千零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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