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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戴曉芃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采晴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止,共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 二、被告林采晴、吳明煌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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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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