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戴曉芃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中,業據原告具狀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六千四百四十五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八百四十元。茲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一千七百七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四千零七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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