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興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文乾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共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謝文乾、林蓓蕙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