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上列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文乾計至本事件起訴時(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共計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謝文乾、林蓓蕙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