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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

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

原告
劉得凰
送達代收人
劉玉燕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原告劉得凰前向本院訴請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後,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陳美惠塗銷移轉及回復登記。茲因前揭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惟原告就前開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部分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陳嘉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土地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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