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楊麗秋
- 法定代理人曾建國、江玉村
- 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3,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1,9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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