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張清煌
- 訴訟代理人
- 洪巧玲律師
- 被告
- 張清來
- 被告
- 林美珠
- 被告
- 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來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萬2,5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萬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