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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鄭吳金鶴鄭丕振鄭丕中鄭一珠鄭丕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被 告 鄭吳金鶴 鄭丕振 鄭丕中 鄭一珠 鄭丕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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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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