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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 原告
    東峻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東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人陳報狀所附之財產目錄、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存摺、本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含對他人之債權)總額約為新臺幣9萬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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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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