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昌億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財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