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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億宏
被告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萬3,41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萬8,0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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