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陳順桂
- 原告吳慶朝
- 被告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吳慶朝 被 告 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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