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吳慶朝
被告
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