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吳慶朝
- 被告
- 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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