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周賢勳
- 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淑子、林文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被 告 陳淑子 林文倉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照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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