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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林平福

  • 原告
    李威年
  • 被告
    林永森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永裕陳澈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李威年 被 告 林永森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福 被 告 林永裕 被 告 陳澈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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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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