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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饒純英、陳燦煌

  • 原告
    林翠悅
  • 被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林翠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純英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200元(即宜蘭縣羅 東鎮○○路256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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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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