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翠悅、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純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林翠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純英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200元(即宜蘭縣羅 東鎮○○路256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