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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 原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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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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